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亓瓊玲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