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汪全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珍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阮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受命法官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現在之住居所地址,已與首揭規定未合。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結果,被告目前未實際居住於其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2段9號9樓,並已於民國100年2月13日出境,至今皆未再入境,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0年4月13日函覆之查訪紀錄表、被告之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既未載明被告現在之實際住、居所地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21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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