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353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鍊彥 、 白耀彥 、 白碧姿 、 白碧吟 、白薛富美、 白濤碩 、 白宜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白周珊珊 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