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木榮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