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木榮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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