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 羅查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羅查伊)之中文姓名是否正確(據台端提出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之居留證記載相對人中文姓名文 羅奎伊 ,與聲請狀所載羅查伊,兩者不一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