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 羅查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羅查伊)之中文姓名是否正確(據台端提出相對人FLORESARIELROQUE之居留證記載相對人中文姓名文 羅奎伊 ,與聲請狀所載羅查伊,兩者不一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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