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湘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湘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林明慧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