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曾文漢 被告 許展溢
欣巨航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楠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欣巨航物流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等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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