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志鴻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志鴻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