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瑀彤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瑀彤等之被繼承人 徐傳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