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蔡沁潔
蔡佩諭 被告 李玉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