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上訴人臺中市后庄聖母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賢隆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謝儀瓊
陳成平 陳巧彥 陳巧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起訴時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300元,乘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之面積共226.93平方公尺(計算式:6.40+9.66+15.32+6.56+5.46+0.60+3.58+28.19+147.9+3.26=226.93),核定為14,591,599元(計算式:64,300元×226.93平方公尺=14,591,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