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素碧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素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