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梅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5,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