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政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張雲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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