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賴芊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芊芃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92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0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7387元賴芊芃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02新臺幣303389元賴芊芃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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