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簡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簡憶茹於民國101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8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316元簡憶茹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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