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輝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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