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上訴人 陳宇婷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96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陳宇婷不服第一審論其以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
2月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上訴理由略稱:上訴人於偵查中已與蔡○玲和解,又蔡○玲以向上訴人借用之手機販賣毒品,並未告知上訴人,有無詐欺罪?原審未免除其刑,顯有疏漏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何信慶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