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游祥進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游祥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宜蘭縣○○鎮○○街○○○巷○○號,民國93年9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游祥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游祥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游祥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祥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祥進生前與聲請人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又被繼承人嗣於民國93年9月10日死亡,其全數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以致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游祥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申請信用卡資料、積欠款項之查詢表、本院民事庭查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回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2類部分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債權計算書及原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又依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游祥進確於93年9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
或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繼字第182、183、19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附卷足憑,是聲請人應屬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無誤。
㈡又依被繼承人之姊妹 游阿雪 、 李游滿 及被繼承人之兄弟游祥
益分別於103年9月3日及同年月5日具狀陳稱其等因健康、身心障礙等因素,而無管理遺產之意願及能力等語,且本院函詢其他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是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迄未見復等情,實難期待上開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有相當意願及足夠能力得妥適處理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此外,本院另函詢轄區內律師公會有無會員有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亦經宜蘭律師公會以103年9月17日(103)宜律憲字第0000000號函復無人有意願擔任。惟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局若經法院擔任遺產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且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 陳歆劼 亦到庭陳述請求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等語,有本院103年10月1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則審酌國有財產局依法為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游祥進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述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