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胡國鴻 、 胡灯贊 、 胡灯文 、 胡瓊美 、 胡玉桃 、 胡玉琴 、 陳錦蕓 、 胡淵原 、 胡淵賓 、 胡慈君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6,385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是原告尚應補繳20,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持份│核定價額│依據│├──┼────┼───────────┼──┼─────┼─────────┤│1│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1│790,400│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806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小半山段351-88地號)││││├──┼────┼───────────┼──┼─────┼─────────┤│2│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1│820,404│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800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小半山段351-110地號)││││├──┼────┼───────────┼──┼─────┼─────────┤│3│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1│835,120│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797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小半山段351-111地號)││││├──┼────┼───────────┼──┼─────┼─────────┤│4│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8,431,436│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726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小半山段351-142地號)││││├──┼────┼───────────┼──┼─────┼─────────┤│5│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1│2,258,300│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866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小半山段354-4地號)││││├──┼────┼───────────┼──┼─────┼─────────┤│6│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6/54│489,600│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118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355地號)││││├──┼────┼───────────┼──┼─────┼─────────┤│7│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6/54│296,199│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117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355-1地號)││││├──┼────┼───────────┼──┼─────┼─────────┤│8│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6/54│884,333│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116地號│││告土地現值││││(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355-2地號)││││├──┼────┼───────────┼──┼─────┼─────────┤│9│建物│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 吉利 │1/1│59,500│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路497號│││屋稅籍證明書│├──┼────┼───────────┼──┼─────┼─────────┤│10│建物│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吉利│1/1│94,700│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路435巷21號│││屋稅籍證明書│├──┼────┼───────────┼──┼─────┼─────────┤│11│建物│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吉利│1/1│94,700│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路435巷23號│││屋稅籍證明書│├──┼────┼───────────┼──┼─────┼─────────┤│12│存款│郵政儲金南崗郵局││19,38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3│存款│南投市農會││23,47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4│存款│台灣中小企銀││16,70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總計│15,024,692│└──────────────────────┴───────────────┘
說明:原告代位被告胡國鴻提起分割遺產事件,被告胡國鴻應繼
分為五十六分之八,故訴訟標的價額為2,146,385元(15,024,6928/56=2,146,38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