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丙○○最近之
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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