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丙○○最近之
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