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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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淑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姚安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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