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嘉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9年2月15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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