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邱信勳 被告 趙常聞
劉冠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52、37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