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 陳炳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炳煌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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