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抗告人 徐福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徐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乃又對本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李嘉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