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3號原告 洪永福 被告 沈信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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