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綜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60,5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
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33,93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