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南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速蘭 訴訟代理人 劉博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8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100年6月3日│100年7月18日│5,000,000元│0000000│││司 陳坤忠 │強分行│││││├──┼─────────┼─────────┼──────┼──────┼────────┼────┤│2│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100年6月3日│100年7月18日│5,000,000元│0000000│││司陳坤忠│強分行│││││├──┼─────────┼─────────┼──────┼──────┼────────┼────┤│3│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100年5月31日│100年8月29日│5,000,000元│0000000│││ 司梁順騰 │強分行│││││├──┼─────────┼─────────┼──────┼──────┼────────┼────┤│4│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100年5月30日│100年6月29日│10,000,000元│0000000│││限公司 徐正青 │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