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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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債務人 郭欽鋒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父郭建與母 郭秦雅子 逝世時,債務人所得繼承之財產;並提出相關資料與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房地使用
狀況為何?又債務人為何設籍於此處?⒊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地之使用狀況為何?該房地之坪數、現居
住成員為何?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⒋說明債務人所有土地上之建物由何人於何時基於何種權源建成
?又說明目前該建物所有權人「臺北市中山區新安社區發展協會」之組織架構與成員。
⒌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 陳秀貞 之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子郭○○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說明債務人配偶陳秀貞於98年6月12日非自願性離職後,領取
失業給付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與轉帳資料。又說明其目前之就業情形。
⒏重列個人必要支出與扶養費用:
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房貸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小孩補習費1萬2,000元、小孩學費500元、油錢300元、伙食費8,000元、日常生活雜支3,00
0元、扶養費3,000元、電話費1,000元及民間債務1萬3,00
0元,合計5萬8,800元。惟民間債務為債務,非必要費用,應扣除之,合計4萬5,800元。又房貸於相當使用房屋費用之範圍內,始得納入必要支出。且債務人配偶日前雖遭資遣,惟仍具謀生能力,應負擔個人必要支出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是以內政部公布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應以至多2萬1,837元{14558+(14558÷2)}為當,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2萬1,837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⒐ 陳明 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