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沈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
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