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51號聲請人 孫菊秋 代理人 孫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4年5月5日│24,366元│NS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