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心怡
林正隆 蕭翔尹 登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英
一、債務人登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心怡、林正隆、蕭翔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