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陳進順 相對人 余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裁全字第9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裁全字第9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案卷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