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聲請人 洪瓏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月里 、 陳周貴美 、 藍秀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