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4765號)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8日止。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
二、詎料相對人利息繳至98年7月14日就未再繳納本息,經債權人多次電話催討及函催均置之不理,目前尚積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務為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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