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王楀晴 被告 蔡富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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