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