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15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盧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