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79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住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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