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42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以不負連帶給付責任為裁定,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