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37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附設高雄縣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伍瑞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伍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伍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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