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彬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蔡文彬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碧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