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71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張炳祿 債務人 李誌明
一、㈠債務人張炳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誌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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