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機車大鎖壹個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機車大鎖1個,為被告王子恩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該案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本院以108年
度原易字第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乙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機車大鎖1個被告所有,且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則業經被告供承,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