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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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 呂文雄 被告 蘇宛倪 (SUWANNEE-DAOLER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經查,原告請求離婚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函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函文並於同年3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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