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債權人 陳泓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鼎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6月
1日」?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之債務人王鼎皓之釋明資料。(如
:存摺封面影本)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王鼎皓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Line截圖Ch.W為債務人王鼎皓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權人收到債務人販售鞋子與衣物之釋明資料。(如
:收據簽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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