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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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