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