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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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 司家 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原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
蔡維倫 律師 陳沁榆 律師被告 黃寶釧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陳麗娟與被告黃寶釧間離婚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黃寶釧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陳麗娟前向本院對被告黃寶釧提起離婚等訴訟(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8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8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述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其中2,000元已由原告先行繳納,則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該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是以,被告應向本院繳納1,000元。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