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8月2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彭帥雄